一、向法院聲請辦理夫妻財產制登記之程序:

 

(一)概說:夫妻財產制,係規定夫妻相互間財產關係的制度,依照民法規定,夫妻財產制,分法定財產制及約定財產制二種,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民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夫妻財產制,其一為法定財產制,係夫妻財產分為婚前財產及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是婚後之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二為約定財產制,係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此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以契約廢止其財產制契約,或改採他種約定財產制,惟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為要式行為,均應以書面為之(民法第1007條) ,且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民法第1008條) ,故以有經登記為必要。

(二)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101條)

  1. 民法有關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由夫妻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能在住所地為登記或其主要財產在居所地者,得由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2. 不能依前項規定定管轄之法院者,由司法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3. 前二項登記事務,由地方法院登記處辦理。
  4. 前條規定為登記之住所或居所遷移至原法院管轄區域以外時,應為遷移之陳報。前項陳報,得由配偶之一方為之;陳報時應提出原登記簿謄本。(非訟事件法第102條)

(三)應備文件: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應附具下列文件,由契約當事人雙方聲請之。但其契約經公證者,得由一方聲請之:

 

1.

夫妻財產制契約書正本一份。

2.

最近一個月申請之戶籍謄本一份(夫妻不同戶應分別提出)。

3.

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各一份。

4.

夫妻最近一個月申請之印鑑證明正本各一份。

5.

財產清冊一份:

(1)

不動產:應提出土地、建物謄本各一份。

(2)

動產:請提出證明文件(如汽車行照影本等)。

(3)

存款:請提出證明文件(如存摺、定存單、存款證明等)。

(4)

其他有價證券:應提出證明文件。

 

6.

財產價值申報表一份:請提出財產價值證明文件(如最近一期房屋稅單、地價稅單或其他財產之價值證明文件等)。

7.

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四)聲請流程: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