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罪規定在刑法第320條以下,是非告訴乃論罪,這種罪一旦起訴就無法撤銷,但關於親屬間相盜,刑法卻另外特別規定一條在刑法第324條,因此親屬之間如果有發生竊盜事件(例如小孩偷爸媽的錢),必須要有告訴權人提出告訴,檢方才會開始訴追。
16歲林姓少年涉嫌盜領外婆戶頭內的5000元,用來吃喝玩樂;前晚在路上遊蕩,被警方帶回,他外婆接獲通知趕到派出所,氣得大罵他一頓,並堅持提告,讓他警惕。
外婆告訴警方,先前因為腳受傷、行動不便,曾告訴孫子她郵局帳戶的提款卡密碼,請他代為領錢。不料他21日,卻偷走她的提款卡,將戶頭內的5000元提領一空,離家不歸。林姓少年被責罵時低頭不語,後向警方坦承偷外婆的錢。他供稱,3000元用來買遊戲點數卡、2000元和朋友一同唱歌玩樂,花費殆盡。由於外婆堅持對他提出竊盜告訴,警方訊後昨天將林姓少年依竊盜罪嫌函送基隆地院少年法庭處理。
現行法中關於竊盜罪規定在刑法第320條以下,這是非告訴乃論罪,這種罪一旦起訴就無法撤銷,但關於親屬間相盜,刑法卻另外特別規定一條在刑法第324條,因此親屬之間如果有發生竊盜事件(例如小孩偷爸媽的錢),必須要有告訴權人提出告訴,檢方才會開始訴追,並不像一般竊盜罪只要一有竊盜行為就可以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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