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不起債,可聲請更生

卡債、信貸、房貸,一筆又一筆的債務成了壓垮許多人的最後一根稻草。政府因此制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簡稱債清條例),讓被債務壓得喘不過氣的人,能透過法院來解決債務,但因宣導不足,許多民眾真遇困難,都不知道該向誰求援。 

法律評析

《債清條例》規定,民眾若繳不出債務,可先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前置協商,但必須通過審核條件,最高可獲得180期無息的還款方式,若再沒能力還款,才可向法院聲請更生程序,期滿後未還清債務即可一筆勾銷。但協商和更生只限於金融機構的債務,稅金、罰金、健保等不符合協商及更生條件,只能個別向所屬單位申請分期付款。

《債清條例》的新法於今年1月4日開始實施,將以公正第三人強制調解來取代現在由銀行所主導的協商,並把現行法條中模糊的「公允」、「浪費」等概念明確化,以提高更生方案的成功率,以及改善法官動輒認定債務人「浪費」而導致更生不易通過的狀況。並增設前置調解程序、放寬免責事由、保障債務人居住自用住宅,使更生裁定更公允。

債務人聲請更生之資格為何?

1.須是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營業額平均每月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者)之自然人。所謂的自然人是相對於法人(例如公司)的法律用語,例如單純受領薪水,工資之公務員、公司員工等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計程車司機、小攤販等。

2.債務人須有更生原因存在,也就是說必須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的原因。

3.須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不得超過一千二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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