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將協會供給賭博場所、提供賭博的器具及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的財物,應已應觸及刑法賭博罪。
向行政院內政部申請立案的「台灣麻將紙牌休閒協會」,在台北市商業大樓內設置近百坪場所,提供麻將桌、麻將等睹具,賭客以現金1比1換計分卡當籌碼,協會則抽「場地維護費」,台北市警大安分局認定以合法掩護非法,前天臨檢東區某大樓,將現場「大安分會主任」林芳洲及會計、賭客共22人逮回送辦。
稱「供給賭博場所」係指一定場所,提供他人賭博,該場所並不以具有專供賭博之用的設備為必要,且不以構成普通賭博罪(刑法第266條第1項)的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的場所為限,即使提供自己的住宅或他人的私宅,或提供自己商號或房園等,以作為他人賭博之用,亦均可構成本罪。警方說「台灣麻將紙牌休閒協會」門口有監視器,場內設施完善,除17張麻將桌,還有賭客用餐桌、休息室、休息區與吧台等,並備有餐點、水果、糖果、飲料、香菸,服務賭客。
稱「當場賭博的器具」係指在賭博現場直接用以賭賽輸贏的器具,例如各類的紙牌、麻將牌、象棋、骰子、輪盤等。稱「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的財物」係指賭博當場陳置於賭檯上或存放於兌換籌碼處的現鈔、有價證券或其他財務。易言之,即指賭博現場的賭檯以及兌換籌碼處用以作為賭博輸贏的標的物。
警方調查,賭客賭博及抽頭皆以計分卡代替現金,每人每打兩將,收取三百元至六百元場地維護費(警方視為抽頭),賭完後,計分卡交由林嫌登記,每10天為1期結算,換回現金。警方認為,該案例之現場有現金等值換計分卡的「對價」形式,應觸及刑法賭博罪。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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