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由於市政府等單位賽前未依法先申請使用該道路,也未向參賽者說明路況或豎立警告標誌,屬公務員執行職務疏失,其應負責。但王女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與有過失,應自負五成過失責任,因此將國賠金額減半。全案可上訴。
高師大體育研究所碩士班女學生王嘉瑜,四年前參加「高雄縣單車觀光文化祭」自由車競賽墜谷身亡,家屬提國家賠償訴訟,高雄地院認為主辦單位未依法申請路權,也未豎立警告標誌,而王女未注意車前狀況,也有責任,市政府僅須賠償一百二十九萬餘元。
王嘉瑜當天騎到近終點前一公里處的建山二橋下坡轉彎處,因橋面有寬一公尺坑洞,她反應不及掉入而墜谷身亡。依照國家賠償法第3條規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因此,事發路段雖屬公路總局管理,但市政府等單位賽前未依法先申請使用該道路,也未向參賽者說明路況或豎立警告標誌,屬公務員執行職務疏失,其應負責。又,王女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與有過失,應自負五成過失責任,因此將國賠金額減半。全案可上訴。
中山高上狂灑錢,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