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父母未禁止其操作具危險性碎紙機,已違反保護義務,依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涉嫌違反《刑法》第284條過失致重傷罪
男童見母親幫父親碎紙,便開口要幫忙,但不到30分鐘,就傳來他慘叫聲,父親回頭一看,驚見兒子右手被碎紙機夾住,緊急先拔掉插頭,企圖拉出兒子右手,卻無法將手拉出來。男童送醫後,醫生發現除右手大拇指沒被捲入,其餘4指前1、2節都捲入碎紙機中,骨頭嚴重碎裂,緊急進行重建手術,重建效果仍待傷口恢復狀況而定,但手指功能已受影響,不排除截肢可能。
男童父母未禁止其操作具危險性碎紙機,已違反保護義務,依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且男童因此4指遭絞碎,手指功能嚴重減損,涉嫌違反《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再來,男童4隻手指的功能嚴重減損,是為重傷害,但該罪屬於告訴乃論,依《刑事訴訟法》第235條,如果男童直系血親(如父母或祖父母)或三等以內旁系血親未提告下,將無法追究。
三讀修正重罪取消追訴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