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小三條款」意旨規定,只有在「金主」死後且小三「生活困難」時,才能向「金主」的大老婆及子孫爭取遺產。「不孝條款」,未來子女不顧父母死活,或離家出走未盡扶養責任將喪失繼承權
法務部日前完成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除增修「防小三條款」,還新增不孝子女無權爭取遺產的「不孝條款」,及放寬遺囑製作的法定方式等重要條文,已送交行政院審查。
草案中的「防小三條款」意旨規定,受「金主」照顧生活的「小三」或「二奶」,只有在「金主」死後且「生活困難」時,才能向「金主」的大老婆及子孫爭取遺產,且時效只有2到5年,現行條文時效長達15年。
「防小三條款」中,並沒有「小三」有生兒女與無兒女的規定,換句話說,只要「小三」符合規定即可聲請酌給遺產,但如果「小三」的子女是「金主」的骨肉,且經認領或親子鑑定確認後,「小三」可另依民法繼承其他條文(此部分未修正)規定,主張小孩的繼承權。
對於「生活陷於困難」的定義,高院資深民庭法官指出,法院實務上多以年紀、身體狀況和有無小孩子要扶養為判斷標準,如「小三」好手好腳、年紀不大,如通常認定有謀生能力,生活不致陷於困難。另外,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還大幅放寬遺囑製作的法定方式,未來遺囑可以電腦打字、影音記錄,也可用手語或筆談方式符合科技化時代驅勢。
目前民法規定的遺囑形式包括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及口授五種,因立法時還未發明電腦打字,所以除自書遺囑本來就須自行書寫外,其他遺囑形式也都不能用電腦打字,已與現今時代脫節,因此要修正;至於修正遺囑口授方式,則考慮聾啞同胞、失語民眾,或鄉音太重,及語言一時不易辨識的人士,無法正常口述遺囑,因此草案新增手語、筆談及影音記錄等方式製作遺囑,保障身心障礙者和語言不通民眾權益。
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還新增「掃地出門條款(不孝條款)」,未來不孝子女不顧父母死活,或離家出走未盡扶養責任,父母過世時將無權爭取遺產,只要父母生前以遺囑、書面、錄音、錄影等資料證明確定不願提供遺產,不孝子女將喪失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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