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如果意圖蒙蔽、詐騙他人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將該商品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即構成刑法第255條之罪,不以確實有人受詐欺陷於錯誤,而受有財產上損失為要件
Sogo、新光三越、漢神、家樂福等知名百貨和大賣場,也販賣標示不實商品?經濟部標檢局近兩週發動稽查,查獲服飾、寢具等共1871件商品涉及偽標、剪標,其中又以8月16日在高雄鼎山家樂福查獲300件女裝最嚴重。
坊間諸多商品常有標示不實的情形,例如大陸製的產品,卻標示台灣製造。或非原裝進口,僅是進口原料後在台包裝,卻標示某某國原裝進口等。類似情形若沒有被害人提起告訴(詐欺罪嫌),商家是否應負起刑責,值得探討。
刑法第255條規定:「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本罪為處罰妨害農工商之犯罪規定。
所以商家如果意圖蒙蔽、詐騙他人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將該商品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即構成本罪,不以確實有人受詐欺因此陷於錯誤而受有財產上損失為要件。
實務上倘被告於偵查中認罪而且非累犯又沒有前科,檢察官以緩起訴處分的可能性極大,但多會要求被告捐一定金額的公益捐。起訴後,倘於審判時認罪,被告亦可提出要求認罪協商,以換取較輕刑度和緩刑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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