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從行為人對於被害人之死亡是否有支配力而言,理論應分為二種類型即「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自殺類型)」與「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他殺類型)」,二者之區別點在於,前者行為人對於被害者之死亡並無支配力,而後者行為人則具有支配力。
釘死妻子、聲稱替病妻安樂死的老翁王敬熙,昨天他的大兒子從美國返台出庭,王嫌難過地向兒子說:「對不起!」由於王妻所屬教會的牧師袁台清,前天在TVBS《新聞夜總會》節目大爆「王妻生前告訴我她根本不想死」,還說王妻認為跟著有安樂死想法的人在一起,就像身邊有不定時炸彈;王嫌昨獲悉後,大表不滿,揚言提告。
原則上並無任何資格與條件之限制,凡屬自然人皆可成為本罪之行為人。 本罪之構成要件之故意, 必須要認識上述客觀要件之事實,並有意使其發生或其發生不違背本意,包括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王嫌殺妻的動機將直接影響判決刑度,若真如牧師所言,王嫌違反妻子意願釘死她,可處十年以上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但若王妻生前囑託王嫌殺她,即屬加工自殺,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若王嫌想和妻子同死而殺妻,雖觸犯加工自殺罪,但依法可免刑。律師說,老翁犯案時已滿八十歲,法官亦可依《刑法》第十八條規定斟酌減輕刑度。
救護問題真的只能暴力解決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