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無論是用粗鄙的言語、舉動,嘲弄謾罵或其他輕蔑人的意思,使人產生難堪狀態的行為都包括在內。行為人知道自己的行為足以減損被害人的聲譽。處罰的法條就是明定公然侮辱人才予處罰,反面的意義若侮辱的不是人就不可能處罰。
七十八歲老翁郭石柱不滿住家門口被亂停車,與車主黃耀民發生口角,以「拖你爛鳥」、「拖三小」等語辱罵黃男遭而提告涉及公然侮辱。高雄地檢署偵查認為,郭翁是針對黃男狡辯違規停車所作出的回應,用詞雖不雅,但僅是情續反應或口頭禪,且對事不對人,難以認定有公然侮辱犯意,罕見地對郭石柱處分不起訴。
檢察官認為,每個人家庭或教育背景都不同,難以期待人人在言語上都能知禮守節,且時下年輕人也常在口語中夾雜「屌」、「幹」等粗語,因此不能以某人講話粗魯就認定有侮辱犯意,仍需視當時情境及討論內容而定,否則人人都必須噤若寒蟬。
不過律師丁旻仁認為,檢方是於情寬容,但恐怕於法不合,畢竟公然侮辱罪的構成要件,是指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情況下,言行足以貶損他人社會評價就構成該罪,檢方不應以吵架爆粗口只是口頭禪而免於刑責。
1.要有侮辱的行為: 侮辱無論是用粗鄙的言語、舉動,嘲弄謾罵或其他輕蔑人的意思,使人產生難堪狀態的行為都包括在內。如果使用強暴方法進行公然侮辱,像對在社會上有名望,有地位的人士心存侮辱,公然給他巴掌;或用穢物公然傾倒他人頭面等等,用這些帶有暴力行為的公然侮辱他人,這就不是普通公然侮辱罪的範圍,要依第309條第2項的強暴公然侮辱罪處斷,法定刑罰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把這些減損他人聲譽的行為定位為「侮辱」: 必須行為人知道自己的行為足以減損被害人的聲譽,還是執意使這些行為發生,具有侮辱他人的犯罪故意。至於怎樣的情況才算公然?目前實務上界定犯罪的侮辱行為,是否達到公然的程度,只有少數的特定人在場,就不能算是公然。例如:夫妻關起門吵架互罵對方,如果只有少數的特定人在場,就不算是公然。若把吵架的場地,由屋內搬到屋外的馬路上,便是人來人往的公共場所,雙方口無遮攔侮辱他方的惡言惡語,都為不特定的多數人所共見共聞,這就成立公然侮辱罪。
3.公然侮辱罪的被害客體是「人」: 處罰的法條就是明定公然侮辱人才予處罰,反面的意義若侮辱的不是人就不可能處罰。人在法律上有兩種含意,一種是有血有肉,可以稱「你、我、他」的自然人,另一種便是依法律規定成立的法人,像公司、合作社、農會、漁會以及依法具有公法人身份的政府機關、人民團體已經依人民團體法的規定,向法院辦妥法人登記成為法人,都是這個法條中所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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