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之規定,果實屬於果樹之孳息,因此果實之所有權歸屬於該果樹之所有人所有;同時,果樹屬於不動產之定著物,其所有權屬於不動產所有人;依民法§758之規定,不動產所有權之取得、設定、喪失、變更者,未經登記,不生效力。
雲林縣王姓農民將其果園出售給其友人,於收取對方支付之價金後,於移轉登記前僱用大批工人前往採收果實。該名友人因此份而控告王姓農民竊盜罪。
(一)是否構成竊盜罪,仍須評價民事上果實所有權歸屬之問題。因所有權基於一物一權主義,也就是說在保護交易安全的前提下,所有權人因物權享有支配其物、享受其利益的權利。
(二)根據民法之規定,果實屬於果樹之孳息,因此果實之所有權歸屬於該果樹之所有人所有;同時,果樹屬於不動產之定著物,其所有權屬於不動產所有人;依民法§758之規定,不動產所有權之取得、設定、喪失、變更者,未經登記,不生效力。故於登記移轉前,該果園仍屬王姓農民之所有,該園之果樹所生之果實亦為原主人所有。
王姓農民於民事上未有侵權行為之發生,刑事上自非屬竊取他人之物,不構成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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