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執所在:商標審查與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法院見解:(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3496號)
所謂「行政自我拘束原則」,當係指個案行政處分之拘束力而言,而本件系爭商標註冊之申請,核屬另案,依個案審查原則,被告本應依商標法之規定及審查基準妥為裁量,並不受其他個案之拘束,本件並無違反所謂「行政自我拘束原則」。原告主張應受其他個案拘束,容有誤解法令情形,無法採取。至他案之處分是否妥適,核屬另案有無違法問題,尚與本件無涉。
本案例為中部科學工業園區開發籌備處於96年3月15日成立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經行政院環保署決議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即無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程序。當地居民不服,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向行政院提起訴願,遭駁回,續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案經審理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訴。案經審理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作成撤銷審查結論之判決。環保環不服,提起上訴,亦遭駁回而告確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