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執所在:商標審查與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法院見解:(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3496號)
所謂「行政自我拘束原則」,當係指個案行政處分之拘束力而言,而本件系爭商標註冊之申請,核屬另案,依個案審查原則,被告本應依商標法之規定及審查基準妥為裁量,並不受其他個案之拘束,本件並無違反所謂「行政自我拘束原則」。原告主張應受其他個案拘束,容有誤解法令情形,無法採取。至他案之處分是否妥適,核屬另案有無違法問題,尚與本件無涉。
本案例為某受聘國小教師,以個人生涯規劃因素提起辭呈,經校長批准並由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縣府核准備查在案。後該教師請求撤銷辭呈,未被同意。遂提起確認公法契約關係存在之訴,遭無理由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