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涉及某開發公司聲請停止雲林縣政府處分之執行,原處分裁定內容為「處新台幣30萬元整罰鍰,並命停工及未取得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前不得逕行堆置或操作」。經原裁定以不符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前段規定之停止執行要件駁回。提起抗告,最高行政法院仍採相同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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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爭執所在: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前段之解釋與判斷。

    法院見解

    法院見解:(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定第1037號裁定)

    原裁定以原處分中罰鍰部分,係屬金錢給付之處分,其執行標的為「金錢」;另命停工及不得逕行堆置或操作部分,縱對抗告人造成損害,亦均屬經濟上之損害,該經濟上之損害均得易為金錢請求,即難認其對抗告人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核與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前段規定之停止執行要件不合為由,而駁回抗告人停止原處分之執行之聲請。本裁定除支持上述之見解外,並強調: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並無訴願法第93條第2項規定之「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故行政法院無庸審查「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是否顯有疑義」、「本案請求勝訴之蓋然率若干」及「原處分有無違反比例原則」等條件,僅須審查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是否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暨於公益有無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是否顯無理由等要件即可。

    1. 國光客運在其所訂立之工作規則中規定其得以違規懲處為由扣發所僱勞工之薪資。被台北縣政府認定其未將工資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規定,罰鍰五千元,國光客運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
    2. 本案例為被告NCC於97年1月16日公告市話撥打行動通信網路訂價機制調整暨網路互連相關事項處理之行政計畫,中華電信不服,遭系爭公告不具法效性,非屬行政處分予以駁回。中華電信不服上訴。
    3. 本案例涉及因某公司負責人及扣繳義務人,因積欠扣繳稅款及罰鍰,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乃依行為時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報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當事人主張違反行政法義務之行為終了已超過3年,原處分機關之行政裁處權應已罹於時效而不得行使。
    4. 本案例涉及九二一震災所生之行政不作為國家賠償責任問題。被告機關為雲林縣政府(被上訴人),上訴人共達284人。上訴人主張系爭大樓倒塌原因,主要為混凝土之抗壓強度不及原設計強度,被上訴人之工務局所屬人員,未確實履堪,其執行職務顯有疏失。且被上訴人指派資格不符之人員審核大樓之建造執照,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承審法院多次為上訴人敗訴判決,經最高法院廢棄回更審,本判決為上訴人勝訴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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