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涉及某開發公司聲請停止雲林縣政府處分之執行,原處分裁定內容為「處新台幣30萬元整罰鍰,並命停工及未取得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前不得逕行堆置或操作」。經原裁定以不符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前段規定之停止執行要件駁回。提起抗告,最高行政法院仍採相同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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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爭執所在: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前段之解釋與判斷。

    法院見解

    法院見解:(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定第1037號裁定)

    原裁定以原處分中罰鍰部分,係屬金錢給付之處分,其執行標的為「金錢」;另命停工及不得逕行堆置或操作部分,縱對抗告人造成損害,亦均屬經濟上之損害,該經濟上之損害均得易為金錢請求,即難認其對抗告人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核與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前段規定之停止執行要件不合為由,而駁回抗告人停止原處分之執行之聲請。本裁定除支持上述之見解外,並強調: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並無訴願法第93條第2項規定之「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故行政法院無庸審查「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是否顯有疑義」、「本案請求勝訴之蓋然率若干」及「原處分有無違反比例原則」等條件,僅須審查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是否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暨於公益有無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是否顯無理由等要件即可。

    1. 本案例為中部科學工業園區開發籌備處於96年3月15日成立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經行政院環保署決議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即無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程序。當地居民不服,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向行政院提起訴願,遭駁回,續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案經審理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訴。案經審理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作成撤銷審查結論之判決。環保環不服,提起上訴,亦遭駁回而告確在。
    2. 本案例為國立空中大學向台北縣政府警察局蘆州分局請求協助所屬員工安全調查,經蘆州分局函復,該名員工於3年內有犯罪記錄等情。該名員工以其未曾犯罪,要求蘆州分局承辦員警更正,迄無結果,乃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規定,提起行政訴訟,確認係爭函無效
    3. 本案例涉及某公立國小教師因涉嫌性侵班上學童所生之國家賠償問題。前經台中地院判決該名教師或校方應賠償四名被害學童各五百多萬元(參97年度重國字第8號判決)後該判決遭台中高院以98年重上國字第2號民事判決將關於學校賠償部分判決廢棄。案經上訴最高法院。
    4. 本案例涉及抗告人(即原告)報名參加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因不符該考試規則之資格,經考選部(相對人暨被告)予以退件,抗告人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爰以此項考試雖已舉行完畢,但因該爭執事項於未來仍有重複發生危險之可能,實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而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規定,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具有應考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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