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背景事實為受矚目之「博達公司涉嫌掏空案」。為涉及公司未依規定申報財務報告致公司負責人遭金管會處罰之爭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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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爭執所在:博達公司以其所有帳證遭檢察官扣押,原會計師以其無法提示完整資料為由,終止委任契約,無法編製財務報表,申請延緩辦理,是否足以作為免罰之事由。

    法院見解

    法院見解:

    1、博達公司就算可以依規定申請暫行發還被扣押相關帳證,然是否真能發還,是承辦檢察官之權限,並非提出申請就必定准許。而且就算準許,因為須重編財務報告,還要能找到願簽證之會計師簽證,再提出申報,所以依常情判斷,不可能在十日期限內完成。

    2、博達公司之財務報告經上訴人(也就是金管會)認定編製不實並限期調整重編申報,原會計師終止委任契約,在相關帳證資料均遭扣押之情況下,金管會主張博達公司仍可重編財務報告並覓得會計師簽證,殊難想像。

    3、如果博達公司無需依被扣押帳證資料就可依指示重編財務報告,金管會本於主管機關權責,為顧及投資大眾權益,逕可自行公告博達公司財務報告揭露不實違規情事及應行調整項目,而無待博達公司重編財務報告送核。

    1. 本案例涉及案例事實為98年度判字第845號判決之被上訴人(即原告)為澎湖縣議會第16屆第1選舉區議員選舉候選人,因該選舉區議員呂春茶以婦女保障名額當選違反公職人員選罷法案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5個月,並褫奪公權2年確定,經內政部解除其職權,被上訴人陳情遞補,原處分機關認遞補婦女保障名額有選罷法第68條之2第2項但書規定之適用。後來行政爭訟中,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訴願決定及原決定均撤銷,並命被告應作成准由原告遞補議員選舉缺額之行政處分。案經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則將原審判決廢棄,並將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予以駁回。
    2. 本案例涉及某開發公司聲請停止雲林縣政府處分之執行,原處分裁定內容為「處新台幣30萬元整罰鍰,並命停工及未取得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前不得逕行堆置或操作」。經原裁定以不符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前段規定之停止執行要件駁回。提起抗告,最高行政法院仍採相同見解。
    3. 本案例為被告高雄縣政府因辦理曹公圳復育整治及水質改善計畫,就該圳溝兩旁之建物所之出拆除費用,拆除運棄費用,委外現況調查費用及地上物補償費用,是否屬被告代履行之費用,而應由原告台灣省高雄農田水利會負擔。及原告對被告追繳上開費用之函文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訴訟。
    4. 本案例涉及原告申請商標註冊所生與其他已註冊商標是否近似之爭訟事件,是否近似屬個案認定問題,但於具體適用上是否因而形成行政自我拘束之效力,亦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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