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執所在:保險契約受益人之認定時點。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2087號判決)
最高法院認為訂約時的法定繼承人即為保險契約之受益人。共認為受益人之約定,不以具體指名為必要,凡於訂約時得特定者,均無不可。本件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團體保險計劃時,約定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為原審合法認定之事實,而於該保險契約簽訂時,被上訴人既為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渠等為該契約受益人之地位,即告確定,不因繼承開始後渠等拋棄繼承,致溯及自繼承開始時喪失繼承人之身分,而受影響。茲要保人兼被保險人既未於生前變更上開保險契約之約定受益人,原審認定被上訴人仍為保險契約之受益人,亦無違誤可言。
本案例涉及被指侵害專利權之人以其商譽權被侵害,致其公司訂單流失、營業額減少為由,依民法第184條等規定,請求專利權人賠償其因此所受財產上及非財產上之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