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執所在:民法第440條第1項之解釋。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335號判決)
最高法院認為民法第四百四十條第一項規定,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是苟出租人催告承租人支付欠租,其所定催告之期限相當,縱未敘明承租人欠租數額,但在承租人應付之租額範圍內,亦難謂不發生催告之效力。
買賣契約當事人一方依約定交付一筆定金於他方,作為違約時損害賠償之擔保,嗣後因違約發生爭議,一方主張其所交付之違約定金過高,與他方所受之損害顯然不成比例,乃依據民法第252條違約金過高酌減之規定,請求法院酌減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