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男子可能構成遺棄罪,遺棄罪的構成要件須對無自救力之人,不盡扶養、保護義務,使得不能生存;但林某得妻子仍在安養中心接受照顧,故不成立遺棄罪,但安養中心可透過民事訴訟要求林某給付妻子的照顧費用
林某把患病成為植物人的妻子送到老人安養中心看護,但林姓男子因收入少,無力繳納所積欠、累計超過20萬元養護費,養護中心因追討無門,就控告林某及其兒子2人遺棄罪;地檢署考量,林與他兒子經濟都不好,並非故意不盡扶養、保護義務,所以不構成遺棄罪,處分不起訴。
本案中涉及林姓男子可能構成遺棄罪,但因遺棄罪的構成要件須對無自救力之人,不盡扶養、保護義務,使得無自救力之人不能生存,才能成立。
本案中,林某的妻子已成為植物人確實是無法自行維持生存,但她還在安養中心受看護,仍然有受到扶養跟保護,並沒有實際上不能生存的情形,所以不構成遺棄罪。雖然林某繳不出養護費,但安養中心還是持續照料林某的妻子,給予相同的照顧,那麼安養中心仍可以向民事法院提起債務不履行訴訟,去追討林某所積欠的養護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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