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刑法上的賭博罪,只要是在公眾得出入的場所賭博財物,賭博的財物不是只供人暫時娛樂的時候,這種從事憑藉不確定因素決定財物得失的活動,都可構成公然賭博罪,最重可處罰金三萬元。
近日接獲民眾檢舉中山一路某住商綜合大樓內暗藏職業賭場,警方暗中派員探訪,發現某住戶外設有電眼等監視器,屋內還傳來聚賭打牌的聲響。
警方昨凌晨持搜索票前往取締,當場逮獲蔡姓男子(35歲)和葉姓、李姓等3人以撲克牌在玩「大老二」聚賭,現場賭資4000多元,並查扣數副撲克牌、把風過濾門禁的監視器等設備,訊後將蔡某依賭博罪嫌送辦。
至於是不是供人暫時娛樂,就例如王子麵、小泡芙、香菸,在經濟價值上很輕微對善良風俗也沒有嚴重影響,就不在處罰範圍。 如果是意圖營利有抽頭讓人聚眾賭博的話,那麼業者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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