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客戶在2013年委託律師事務所完成代筆遺囑,內容中載明被繼承人的不動產及公司資產的繼承權,全由被繼承人的先生繼承,而被繼承人不幸在今年2月間往生,惟該遺囑因僅蓋章未簽名,竟導致該遺囑未發生效力,只能由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