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格權

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法條上所指的身體、健康、名譽等等是列舉式規定所以並不限於法條內所指的各項人格權。


(二)親屬死亡或侵害親屬的人格權益重大者

依照民法第194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及民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三)因婚約、婚姻消滅

1.依照法定事由解除婚約,無過失的一方可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註:過失指的是造成法定事由原因的那一方,例如與第三人發生性行為、犯罪判6個月以上等等的那一方)

2.非依照法定事由解除婚約或不履行婚約者。

3.婚姻為重婚規定而無效者,配偶得向他方請求損害賠償責任。

4.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無過失的一方得向過失的他方請求精神賠償

5.因判決離婚,無過失的一方得向過失的他方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