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說「要」!
衛生福利部103年1月6日FDA器字第1029012143號函釋:「依藥事法24條規定,藥物廣告係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已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為。藉由網路代購行銷醫療器材之行為,符合前揭藥物廣告要件,應依藥事法相關規定辦理;同法第65條明定,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網路代購醫療器材業者,雖無實際商品,惟其行為本質上係經藥物廣告取得訂單,購買醫療器材後再予以轉賣,視同販賣醫療器材,應依藥事法第27條規定取得藥商許可執照,方准營業。」
依上開函釋見解,代購業者在未取得許可執照前,不但不能為代購行為,也不得刊登招攬廣告,否則遭到查獲時,將因為違反藥事法而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