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法主要內容
1. 競業範圍部分規定:
競業禁止的區域應以原公司實際營業的範圍為限,且競業的對象與範圍須明確且與原雇主確實有競爭關係。
2. 競業禁止條款的期間規定:
不得超過僱主想要保護的營業祕密、技術資訊的周期,不應超過新品推出到退出市場的期限,且最長不得逾2年。
3. 競業補償規定:
有競業禁止條款的公司,在競業禁止期間至少須給勞工離職時月平均工資的一半作補償,亦須考量補償金能否維持勞工生活所需、和勞工所受損失是否相當等。
新法規定於10/8起生效,而勞動契約只要違反法律就視為無效,即便法律實施前已簽訂契約者亦同。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
.png)
資料來源:勞動部、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