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法重點:
一、放寬犯罪組織定義,將電信詐欺納入處罰範圍。
二、刑後強制工作不利更生,修正為刑前強制工作。
三、增訂利用犯罪組織威勢,恐嚇民眾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處罰規定。
四、增訂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不以犯罪組織成員為必要處罰規定。
五、增訂法人與僱用人等因從業人員執行業務觸犯本條例之相關處罰。
以圖表方式呈現草案修正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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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放寬犯罪組織定義,將電信詐欺納入處罰範圍。
二、刑後強制工作不利更生,修正為刑前強制工作。
三、增訂利用犯罪組織威勢,恐嚇民眾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處罰規定。
四、增訂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不以犯罪組織成員為必要處罰規定。
五、增訂法人與僱用人等因從業人員執行業務觸犯本條例之相關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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