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法重點
本次105年4月22日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之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第21條、第23條,並增訂第24條之1,修正重點分述如下:
一、鑒於許多公務員涉及貪瀆案件後,即火速申請退休規避責任,故本次修法增訂有下列二種情形而申請退休或資遣者,將不予受理:
(一)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經第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
(二)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中。
二、增訂下列事由,停止月退休金之發放:
(一)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經判刑確定而入監服刑期間。
(二)因案被通緝期間。
三、在職期間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於退休、資遣或離職後始經判刑確定時,應剝奪或減少退休金;已支領者,應予追繳:
(一)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剝奪全數退休金。
(二)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未滿者,減少其退休金百分之五十。
(三)經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減少其退休金百分之三十。
(四)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減少其退休金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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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條文也規定,本次修正施行前者,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所以名為葉世文條款,但也有質疑是否無法適用到本人身上,但葉世文關於八德合宜住宅弊案尚未判決確定,又另涉新竹眷改等收賄案,若最後判決有罪,仍可視判決刑度而追回其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