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保法本次修法的疑慮

通保法第18條之1有3項,分別為另案監聽、目的外監聽、違法監聽的證據排除與毒樹果實原則,其中尤以第3項特別重要。年初立法院修通保法前,原通保法第5條第5項就是後來第18條之1第3項的精神,如今法務部卻將第3項刪除,等於將毒樹果實原則也拿掉,違法監聽取得內容作為證據能力比年初修法前將更寬鬆,恐發生侵害人權和做為政治偵防的後遺症。另外,由於另案監聽常發生監聽重罪發現較輕罪證據,過去常遭檢調濫用作為監聽他案證據之用,第18條之1第1項刪除後,「重罪原則」也不復存在。

雖然法務部強調,前述另案監聽等所取得的證據,仍然有刑事訴訟法的把關,但行政機關這種只為針對特定事件所為的修法模式,實在讓人不敢恭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