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一名工程技師到家樂福購物,因收銀台前地面有一灘清潔劑而滑倒受傷,送醫診斷為頸胸椎脊髓病變進行手術,技師控訴此事故還造成他雙下肢麻木僵硬無力,訴請家樂福和3名職員連帶賠償1231萬元。但法院查出他有頸胸椎相關舊疾,且無法證明頸胸椎脊髓病變和此意外事故有因果關係,但是認定家樂福未保持賣場走道整潔乾躁,仍有過失,依據消保法判家樂福需賠償10萬元;不過歷經多年上訴到最高法院再發回更審後,法院認為家樂福無過失,但是依據消保法第7條仍應負賠償責任,且技師所受傷害與此次事故有因果關係,判命家樂福需再賠償190萬元。

<引自自由時報、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03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