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週刊》去年3月間刊登「言承旭直搗香閨,林志玲祕密愛巢曝光」,圖說寫到激似林志玲的女子關紗門,林志玲不滿隱私權遭侵犯,提告求償1000萬元,士林地院審理後,認為林志玲雖為具知名度的公眾人物,但享有憲法保障的隱私權,判週刊總編輯等須連帶賠償80萬元,全案可上訴。

(新聞來源:中時電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