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概述

      台北市李姓女子於2007年與呂男結婚,婚後不久就在某天半夜被呂男趕出門,後來因呂男苦苦挽回,她才沒提離婚,但為了防止類似事件發生,要求呂男簽立「三不婚姻保證書」,約定「不得外遇、言語污辱和施暴」,否則賠付違約金962萬元,未料簽了約的呂男不守承諾,多次罵李女三字經,還嗆「做的飯比前女友還難吃」,李女氣得拿出婚姻保證書提告全額求償;士林地院法官認定呂男違約,但認為雙方約定金額過高,最後僅判賠12萬元,李女自己還要負擔9萬多元裁判費,加上律師費用,雖贏官司卻得倒賠。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