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法院公廁上演「4腳獸」戲碼!林姓已婚男子與未滿16歲女網友交往,前後發生7次性關係,其中一次竟跑到台南地院女廁辦事,台南高分院依與幼童性交罪判林某1年徒刑。


高分院審理時,林某辯稱甲女告訴他已滿16歲,案發後要與甲女父親談和解,才知對方未滿16歲。不過,法官從甲女供詞與林某已婚、社會經驗豐富背景,認定不可能不清楚甲女未滿16歲。高分院合議庭依刑法與幼女合意性交罪,對與甲女發生7次性關係的林某,每一案各判3個月徒刑,合併應執行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