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一名何姓男子任職中壢某電子線工廠,在連續工作22日後發生中風,手術後遺留身體右側偏癱,無法行走無工作能力,經桃園市政府審定符合職業災後向公司求償18617224元,公司辯稱何男是自願加班,但法官認為,他既不是鄉民謔稱之恐龍,也不認為行政院賴院長、勞動部林部長說的加班是作功德,於是判公司應賠償835萬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