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55歲李姓婦人,從小被王姓男子收養為媳婦仔(童養媳),養父母有意安排她和親生兒子結婚,她20歲時,「未婚夫」看上別人,沒和她結婚,後來她另外嫁人,和無緣的丈夫變成了「兄妹」。

養父母在6年前先後過世,留下房地等遺產,因李婦早年是以「媳婦仔」住進王家、但未辦收養手續,無法繼承養父母遺產,為了確認被收養,她以「無緣的丈夫」為被告,打官司訴請確認收養關係存在,形成兄妹爭產。

法官審理後,以「媳婦仔」入養家後,就和養家父母發生收養關係,本質上為收養,與養家兒子結婚前,是以養女關係與養父母共同生活,日後若與養家兒子結婚,則屬姻親關係,判決收養關係存在,李婦可以繼承養父母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