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一名年近7旬的劉姓男子,晚年貧病交迫無人照顧,去年由縣府出面安置,並向劉男3名兒女請求負擔費用,因兒女拒絕,縣府提起訴訟。3名子女主張,劉男年輕時鮮少在家,喝酒成性,動輒毆打妻小出氣,甚至持刀將妻子砍成重傷,兒女自幼生活於恐懼之中,睡覺時還要在身邊放棍子防身,長期籠罩在暴力陰影下,對心靈造成莫大創傷。劉男在法院審理期間均未出庭也無提出書面陳述意見,法官認為劉男對妻小身體及精神不法侵害行為,情節重大,又未善盡盡人父之責,判3名子女免除對病父的扶養義務,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