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今判鄭捷4個死刑定讞,維持死刑定讞的5點理由如下:

一、鄭捷為現場被捕的現行犯、罪證明確。

二、鄭捷行兇時沒有《刑法》第19條心智缺陷或精神障礙得以減免刑責的情況。

三、鄭捷犯案情節嚴重,非判死刑不足以彰顯正義。

四、我國仍是有死刑的國家,鄭捷所犯符合《兩公約》所定最嚴重犯罪,情節也達最嚴重程度,判死並無不當。

五、是否廢除死刑為言論自由,應相互尊重,廢死需全國達成共識並經過立法,《兩公約》雖以廢死為目的,但法院仍應依法審判,不能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