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約是指以履行結婚為目的而締結的契約。只要當事人之一方有以下事由,他方就可以解除婚約:
1.婚約訂定後又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
2.故意違反結婚的約期。
3.生死不明已滿一年。
4.有重大不治之病。
5.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
6.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
7.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
8.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
9.有其他重大事由。
而依上開規定解除婚約者,無過失之一方,可以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害與非財產上損害等。
於婚約遭解除時,當事人之一方可以請求他方返還因訂定婚約而為之贈與物。所謂因訂定婚約而為之贈與物,包括聘金、聘禮、定情物等皆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