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旅行社旅行,是許多人都有的共同生活經驗,而在旅遊契約中,旅客事實上並不負擔參加旅遊的義務,旅客所負擔的義務除了繳費外就是其他辦理證件等相關事項,所以在旅遊開始前,旅客本就有可以變更由第三人參加的權利,民法第514條之4有相關規定。而旅客變更權除非旅遊營業業者有正當理由,例如:該名旅客身體健康狀況不適合,或有特殊身分(公務員)而無法至旅遊地等,可拒絕旅客變更,否則原則上是不可以拒絕的。此外,代替的第三人若因而增加旅行社業者支出費用,業者可以向第三人請求給付,而且若是減少費用(大人變小孩),旅客也不得請求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