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斷時效是指時效進行中,因為一定事由的發生,使已進行的期間歸於無效,並自中斷的事由終止時,重新起算的制度。要中斷時效,必須有請求、承認、起訴,及與起訴有同一效力的行為。請求最常見的是寄發存證信函請債務人盡快還款,要注意的是,在請求之後的六個月內要向法院起訴,不然視為時效不中斷。承認例如債務人向債權人承認積欠多少錢,一經承認,時效就中斷。與起訴有同一效力是指支付命令、調解或聲請強制執行等。例如:陳男欠李女100萬元,消滅時效期間為15年。李女在第14年寄發存證信函給陳男,請求返還100萬元借款,則此時消滅時效即因請求而中斷,須從新起算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