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發票據必須具備票據法所規定的形式要件,如果缺少應記載的事項,票據就當然無效。票據須記載哪些事項,事關票據有效與否,債權人若能瞭解,較能保障自身的權利,詳述如下:
1. 絕對的必要記載事項:是指本票一定要記載的事項,缺少任何一項,本票即為無效。
(1) 發票人的簽名:簽名或蓋印章皆可。發票人可以有複數,如由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應負連帶責任。
(2) 表明其為本票的文字。
(3) 一定的金額:金額絕對不可以改寫。記載金額的文字如果跟阿拉伯數字不符時,以文字為準。只有記載數目,而後面沒有「元」或「圓」,實務上認為不能表明一定的金額,這樣的票據是無效的。
(4) 無條件擔任支付:本票上記載「憑票准於○○年○○月○○日無條件擔任兌付」。
(5) 發票年、月、日。
2. 相對的必要記載事項:下面四種事項,票據法雖規定應該記載,但沒有記載時,本票仍為有效。
(1) 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2) 到期日。
(3) 發票地。
(4) 付款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