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恐嚇危安罪。如果將要加害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的事情,告知或託人轉告予他人,而使他人感到畏懼、不安全的感覺,就算沒有將恐嚇內容付諸實現,仍構成恐嚇危安罪。一般人聽到「給我小心點,路上不要讓我遇到」多會感受到生命、身體的不安全感,如果造成當事者不敢出門,影響日常生活,就可以對發話者提起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