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更生程序,原則上法院不會限制債務人的生活,除非法院在為認可更生方案的裁定時,為了更生方案履行的必要,才會在全部履行完畢前,限制債務人之生活程度。而就職業方面,則完全沒有限制。

2. 在清算程序,法院可以對債務人生活進一步加以限制。居住方面,債務人非經法院許可,不能離開住居地,法院並得限制債務人出境。職業方面,則有121種職業限制,例如:不可以開托兒所、補習班、不可以有地政士、會計師、建築師等資格、不能参加農會會員、擔任農會員工、信合社員工、保險從業員等,必須等到法院裁定復權時,才能從事這些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