繡惠(化名/聲請人)多年前和興良(化名/相對人)結婚,興良在婚後漸露出本性,不但嗜酒如命、好吃懶做,且與多名女子外遇。經過深思熟慮,繡惠決定與興良離婚,但是關於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以及雙方應負擔扶養費部分,始終無法達成協議,因此繡惠來所尋求楊律師協助。
繡惠(化名/聲請人)多年前和興良(化名/相對人)結婚,興良在婚後漸露出本性,不但嗜酒如命、好吃懶做,且與多名女子外遇。經過深思熟慮,繡惠決定與興良離婚,但是關於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以及雙方應負擔扶養費部分,始終無法達成協議,因此繡惠來所尋求楊律師協助。
楊律師深諳爭取監護權時,聲請人應注意之事項,例如在社工人員來訪時,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之互動情形、雙方經濟能力及家庭支援系統等,都是影響法院酌定監護權的關鍵。在楊律師細心指導下,聲請人表現良好,加上楊律師主張未成年子女自幼皆由聲請人照顧,親子關係良好,彼此感情深厚,由聲請人擔任監護權人較符合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最終法院酌定由聲請人擔任監護權人,並且命相對人應每月給付子女扶養費新臺幣捌仟元整,至子女成年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