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件客體要申請專利,基本上須符合「專利三性」,而且它必須不是專利法上「不予專利保護之客體」:
1.專利三性:
(1)產業利用性:
即該發明或創作須得以讓產業實施及利用。也就是該發明或創作需對於人類的生活有所貢獻,且實際用途不違反公序良俗。
(2)新穎性:
指該發明或創作,於專利申請前未被公開,並未形成公知或公用之技術而言。如果是已公諸於世或已知的技術,將無法作為適格的專利標的。
(3)進步性:
指該發明或創作與先前技術比較,須擁有更突出的技術特徵或明顯優越的功效,而無法讓熟悉該相關技術者所顯而易知。
2.不予專利保護之客體:
為了避免專利權有損及社會公益、人文發展的情況,專利法上規定以下客體不予專利保護:
(1)不予發明專利者
A.動植物及生產動植物及生產動植物的主要生物學方法
B.人體或動物疾病的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
C.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衛生者
(2)不予新型專利者
A.抽象無形之創作物或軟體程式
B.有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衛生者
(3)不予設計專利者
A.純功能性設計的物品造型
B.純藝術創作
C.積體電路或電子電路布局
D.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衛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