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證法第13條,下列情形做成公證書,可以逕送強制執行:
(1)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例如金錢借貸。
(2)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 例如汽車買賣。
(3)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例如一年租屋契約。
(4)租用或借用土地,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而於期限屆滿時應交還土地者。
依公證法第13條,下列情形做成公證書,可以逕送強制執行:
(1)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例如金錢借貸。
(2)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 例如汽車買賣。
(3)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例如一年租屋契約。
(4)租用或借用土地,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而於期限屆滿時應交還土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