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人壽陳姓女業務主任,6年前在辦公室與林姓男主管因公事起口角,林男動手並怒掐陳女脖子成傷,陳女後來被公司以不適任為由資遣,提告主張遭主管打傷是職災,要國泰給付職災補償等共1200萬餘元並讓她復職。一審台北地院認為,陳女並無不適任情形,前年判她可復職,且國泰應付她職災補償金52萬餘元。雙方都上訴,高院合議庭認為,國泰人壽既准陳女請2年「公傷假」,表示公司都承認陳女被男主管打傷屬於職業傷害,計算後判國泰應讓陳女復職並付她228萬餘元,其中207萬元是職災補償,其餘為醫療費、休假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