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軍謝姓輔導長奉連長之命,自行駕駛自小客車,搭載屆退士兵辦理退伍手續,卻撞傷騎單車的科技公司王姓總經理兼董事,王男年薪超過330萬元,車禍至今2年多仍無法工作,今年被迫辭職,因而向陸軍司令部提國家賠償;桃園地院判決,謝姓輔導長當時是執行公務,陸軍司令部須賠償2214萬元。

醫院鑑定,王男勞動力減損達7成,他向法院主張,年薪超過330萬元,從今年起算到法定強制退休,工作年齡還有13年,光收入影響就超過2383萬元,加上妻子請假在家照料他、兒女往返國內外探視,造成的損失達3000多萬元。肇禍的謝姓輔導長已賠償322萬元,並達成和解,王男另向陸軍司令部提國賠,陸軍司令部認為,輔導長只是幫忙開車(非開軍用車),接屆退士兵返回營區,這與輔導長的職務無關,不算執行公務。

謝姓輔導長證稱,當天是請示連長後,先到高雄辦理士兵交接,順道搭載屆退士兵回營。但法官認為,輔導長駕車行為算是執行公務的延伸,扣除他及保險賠償部分,判陸軍司令部須賠償王男2214萬元。前台北地院民庭審判長陳博文律師指出,謝姓輔導長奉上級指示開車卻肇事,謝的行為,從外觀來看,與執行職務有關,客觀上也是執行相關業務,應予國賠,符合國賠法第2條第2項的「國家賠償責任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