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歲馮男與廖女等友人同遊日本,兩人有嫌隙,8月間在臉書張貼廖女照片又留言「給臉不要臉、賤人就是矯情」,被控妨害名譽。馮某否認犯罪,解釋「賤人就是矯情」是指虛偽做作,但越解釋越糟糕,檢察官說,說人家虛偽做作就是侮辱他人人格,依妨害名譽罪起訴。

起訴書指出,馮男坦承留言,但否認有公然侮辱,他解釋「罵的是賤人就是矯情,我罵的不是賤人,現在賤人就是矯情是指虛偽做作,現今言詞要隨時代演進而改變,如50年前不會有毛小孩一詞,現在就是指寵物,我就是指對方虛偽做作。」

馮男辯稱,有學者針對這句話做深入討論,庭上應該把整篇當作是表述的行為,他陳述的是一件事實。

檢察官說,被告自承他的留言目的在指對方是虛偽做作之人,這就是輕蔑他人人格虛偽,足以使人難堪,也是侮辱之文字,被告是狡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