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台北人,有一棟房屋座落於桃園縣,專門出租給桃園縣大學生,在租賃契約中除了約定期限、租金金額、繳納方式、雙方義務以外,並約定若因租約發生糾紛時,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嗣後,某為房客違反租屋約定僅在室內吸菸,還帶了朋友來喝酒、打牌,半夜肆意喧嘩,干擾鄰居居住安寧,甲房東遂提前終止租約,並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請求房客乙騰空返還房屋,以及自起訴之日起至返還房屋之日止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的訴訟。

但台北地方法院受理後,卻以管轄不合法為由,將本件訴訟移送到桃園地方法院,房東甲跟房客乙丈二金剛摸不著頭緒,明明雙方已經約定由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為什麼還被移送到桃園地院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