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涵碧樓大飯店實際負責人賴正鎰,明知公司款不得任意借貸給任何人,竟於二○○三年間起到二○○六年間,因應妹婿許舒博資金周轉上的需求,指示財務長林慶豐,將涵碧樓公司帳戶裡的一千二百萬元現金,匯到許的帳戶,侵占公司款項。台中地檢署昨依業務侵占罪嫌將賴、林提起公訴。

涵碧樓發表聲明,表示二○○三年公司借款給他人的法令已除罪化,因此現在被控業務侵占罪,應是檢察官對法令見解不同。台中檢方表示被告曲解法條,業務侵占罪至今並未除罪化。

檢察官指出,依《公司法》第十五條規定,除公司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或與公司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者,公司資金不得貸與股東或是任何人,認為賴、林將公司款項擅自借貸給他人,違反《公司法》,也觸犯《刑法》業務侵占罪。《公司法》部分將受行政罰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