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刑法上設有妨害名譽罪章節,以保障個人名譽人格權或信用遭受他人侵害以致受損。名譽是指個人的人格在社會生活上所受的尊重。而信用則是指自然人在經濟活動中的可靠性。妨害名譽罪以下含括侮辱罪及毀謗罪,兩者民眾時常誤解,茲就此兩個罪名,做一個簡單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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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
內 容 |
要 件 |
刑 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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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侮辱罪(刑法309Ⅰ) |
公然侮辱人者 (公然:不特定之多數人 得共見共聞狀況下 侮辱:侮弄辱罵,使人 格權受有貶低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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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然侮辱故意 2.須向特定人或可得確定之人 3.不以被害人在場為必要 |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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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誹謗罪(刑法309Ⅰ) |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 |
1.指摘或傳述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具體事實 2.須向特定人或可得確定之人 3.具誹謗故意及散布於眾的不法意圖 |
一年以下、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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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甲對多數人罵乙女為妓女,如甲是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乙女有為妓女之具體事實,應成立誹謗罪,但是若甲只是漫罵乙女為妓女,並未指有具體事實,仍屬公然侮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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