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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274271 號
令制定公佈全文 10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 1 條 國防部為辦理國軍軍備整備事項,特設軍備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 2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軍備整備計畫、技術規格與標準、國軍老舊營舍改建、生產及服務作
業基金(生產事業與軍民通用科技發展事業)之規劃、審定及管理。
二、軍品研究發展、生產、行銷、服務與委託經營之規劃、督導及管理。
三、國軍武器裝備獲得之規劃及管理。
四、國軍不動產管理政策之擬訂及督導。
五、國防工程、設施之規劃、構建、督導及管理。
六、軍備整備管理資訊整體發展之規劃、運用及督導。
七、軍備人員訓練及經歷管理。
八、其他軍備整備事項。
第 3 條 本局為掌理前條所列事項,得分處、室辦事,並得視業務需要於處、室下
設科。
第 4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或中將;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
任第十二職等或少將。
第 5 條 本局為執行軍備整備事項,得設研究發展機構、生產製造機構、執行機構
、訓練機構及部隊;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第 6 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階)職等及員額,另以編製表定之。
第 7 條 本局因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僱人員。
第 8 條 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軍事學校、部隊使用之公有不動產,以本局為
管理機關。
第 9 條 本局為發展國防科技工業,得經國防部報請行政院核准,投資生產事業或
其他事業。
第 10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