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264191  
號令修正公佈第 26 條條文


第 26 條   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應置專職人員,鄉(鎮、市、區)公所於未置專
           職人員前,得置兼職人員,執行災害預防各項工作。